善意的绿色壁垒有合理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一面。
[3] 英美法系的学者虽然也认为发现真实应当是法院审判的中心任务,但他们认为诉讼不是发现真实情况的科学调查研究,诉讼中发现真实受到诸多不利条件的限制,如事实审理者必须依赖不完整的信息渊源,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存在着主观性,事实审理者可能无意识或有意识地曲解事实,法律构成的世界不同于生活世界,[4]因此,要求法院在诉讼中完全查明事实是非常困难,也是不切实际的。重视发现真实既是由民事证据法的根本目的决定的,也是由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的。
让当事人负担责任的第四项理由是成本方面的。[36]依照现行民事证据规则,法官应当直接判决对待证事实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7]原民主德国教授克利纳等也认为:举证和必要的证据对审判员的认识过程具有决定性意义。从认识论的角度说,尽管就人类总体而言,其认识能力具有绝对性和至上性,但就处于特定时期的某些或某个人而言,却只有相对的,非至上的认识能力。[13][苏]克列曼:《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88-89页。
其二是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的事实。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虽然具有一定的理想成分,但放弃这一理想,就会动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丧失法院的威信,甚至导致整个裁判制度的自我崩溃。教育公平是最根本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性条件。
即使没有强者参与的因素,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就不应当得到实现吗?基本权利是人之为人最低的最起码的必需权利,无论任何因素、原因都不能阻碍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实现,政府都应当竭尽全力来履行义务:帮助公民实现基本权利,以增进其福祉。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商品的信息,出售者有如实告诉有关商品信息的义务。[3]权利的享有是权利作为观念和思想而存在。三、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 之所以要讨论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是因为要确定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内容。
他们的基本权利中的权利至少一种被侵害或没有得到实现。获得公正审判权及辩护权和获得辩护权。
因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实质是其成员的基本权利无法充分或根本无法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同样不能仅限于定义,也应当去研究它的属性和特征。基本权利的内容越多,人类的解放程度就越高,否则,人类的生存状态就越接近奴役状态。因此,确定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属性、内涵和外延的研究工作不论在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都是十分必要的。
在这里,我们可以从另一方面去考虑,即不考虑外在的因素,因为人们可能生活在一个具有同一传统、同一思想意识、同一经济生活水平和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地区里。它包含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尊严地生活等权利。说得绝对一些,只要有社会存在,就不可能没有身分,或者说身分是社会中的人的存在状态。(6)这种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中的劣势地位,将持续一段时间甚至永久。
四、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属性 定义对概念来说,只是多元化解释形式中的一种形式。因此,没有实现生存权的人群,就要被人们公认地划为社会弱势群体的范围,也就是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群。
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而确定的基本原则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权利不能仅仅被认为是政治权利。
法律的平等和普遍多体现于此。{3}(P66)可是,为什么基本权利没有实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标志呢?因为基本权利是人不附属于他人而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和尊严的自立的权利,它是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标准,它的制度化对任何人都是不可或缺的,不能享有和实现其基本权利的人将不能被称其为人。(4)除经济生活压力大之外,心里压力也比一般人大,没有职业安全感,经济收入不稳定或过低,常有衣食之忧,对前途悲观。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教育性质……高等教育应当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开放。在这个假定的前提下,个人权利的实现情况就完全决定于个人的实际能力。非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可能会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有可能永远都不会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成员。
有人归纳了弱者所处的劣势在社会中的多种表现形式:(1)经济劣势,如普通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这也说明了从权利的享有到权利的实现不是没有时间差的。
对于9年义务教育,国家应当提供全部的教育经费和条件,免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负担。被逮捕者有权立即获得被捕的原因以及立即审讯和释放。
构成社会弱势群体的类成员,如消费者、未成年人,同样是个身分性的概念。如在任何法治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每个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都享有被选举为国家元首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能被选举而成为国家元首。
其实,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是一个与描述性概念相区别的规范性概念。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流动报酬和福利待遇。(5)由于能力、素质较差,或生理高峰期已过,缺乏一技之长等自身制约因素,能改变目前状况的机遇也较少,致富较为困难。对于9年义务以外的教育,应当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而不应有地域等差别对待。
但是由于社会安排、个人能力的不同,都会使劳动权处于虚空闲置状态,中国的体制改革也使劳动权的无法实现的问题显得更为广泛、突出和迫切。后面的六个子项都直接或间接地同贫困联系着。
法律消费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当然在一般的情况下,公民有选择是否享受此项权利的自由,国家不应当干涉。人类史是一部人类从奴役状态到自由状态的解放史,也是人权逐渐被认可并于现实中得到充分实现的历史。
如有的学者从社会评价角度界定贫困,认为它是低于最低和最起码的生活水准。(4)知情权及参政权[4]。
社会弱势群体是个虚拟性、抽象性的概念,如同学会、国家和民族一样。这是国家的目的和应有职能。(1)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左右,处于社会底层。从人道主义角度讲,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得到扶助,以保证他们能过上正常体面的生活。
广义的知情权是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其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公共事务的信息,又包括商品的信息、新闻信息、个人信息。这是为人类的发展历史所充分证明。
不论在何种立场上或文化传统上,还是在其它方面存在何种巨大差异的人,都会同意生存权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并且是最根本的人权。主要由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以上几种基本权利予以列出并给予讨论,因为它们在我国现时生活中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和被侵害的程度已经被人们广泛关注。
试想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不存在弱者,相比较而言也就不会存在强者,存在的只是地位平等或接近平等的个人,那么社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社会是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的,如果没有社会问题的存在,社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要抽象地揭示社会弱者的本质特征,就必须揭示社会弱者在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